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对企业资产损失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新文件和过去的规定相比,除了将“财产损失”改为“资产损失”外,最大的变化就是不再强制要求对资产损失进行注册税务师的涉税鉴证。
新文件不再强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而是将其归类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同时取消了“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这一过去的规定。
在现金等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的规定中,新文件取消了过去关于中介机构对现金等货币资产损失进行认定的相关描述。即申报现金等货币资产损失无需出具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在存货损失的认定的规定中,对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损失,新文件没有规定需要出具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对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损失,新文件规定为“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也就是说,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不再是存货损失认定中的必须条件。
在固定资产损失的认定的规定中,新文件采取了和存货类似的规定,对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损失,新文件规定为“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也可以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即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不再是固定资产损失认定中的必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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