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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如何规定的?

2026-01-02 来源:快学会计网

导读:回答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二)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三)开发项

回答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二)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回答2: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提示:粗体字修订为“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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