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 本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今年初,与外地一客户签订供销合同内容是:甲方(本企业)供货,乙方(外地客户)推销商品,在销售过程中,发生工资、场地费用及损耗归甲方,本年6月份,甲方销一批商品15000元给乙方,货款未收,当时本企业已按规定入账。
借:应收账款15000元
贷:营业收入21367.52元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3632.48元
2. 8月份乙方汇来货款14100元,说900元在进货及销货过程中发生工资场地费及损耗归甲方,现我企业应怎么处理,应收账款才能冲平这笔账?
答:由于在合同中约定乙方为你公司推销商品的工资、场地费及损耗等费用由你公司承担,因此这些费用应作为你公司的销售费用,在营业费用中列支。
你公司收到乙方扣除费用后的差额货款,应根据银行收款凭证和乙方转来的工资、场地费、以及损耗等支出凭证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4100元
营业费用 900元
贷:应收账款 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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