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华 杨新天
在日前召开的西藏自治区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上,明确了西藏推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有关税收政策。
一是将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由原来的月销售额5000元调整为2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调整后,西藏将有约4.86万户个体工商户享受到免税优惠政策照顾,约占西藏个体工商户登记户数的92%,全年免税额预计将超过1.2亿元。
二是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由目前的年销售额50万元、80万元提高到120万元。对年销售额在12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按照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管理,纳税人未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
三是停止征收虫草、松茸采购环节营业税。
四是将娱乐业营业税的税率由原来的10%调整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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