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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审计问题和提示

2026-01-16 来源:快学会计网

导读:2014年的年审已结束,现对审计问题和事项做个总结,所有举例都是企业现实发生的事情,不当之处欢迎指正: 1.账面主营业务收入和成本与增值税申报表及出口退税系统不一致的提示。

2014年的年审已结束,现对审计问题和事项做个总结,所有举例都是企业现实发生的事情,不当之处欢迎指正:
  1.账面主营业务收入和成本与增值税申报表及出口退税系统不一致的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61号文
  第三条生产企业应根据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不包括本公告生效前已按原办法申报的单证不齐或者信息不齐的出口销售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填报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栏(第18栏)、《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栏(第15栏)。
  企业账面确认的出口收入中可能有单证不齐或者信息不齐的出口销售额,出口退税系统中要填列单证和信息都齐的,同时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做进项转出的销售额基数也不同了,造成成本结转也不一样。有个时间性差异,这一点我们审计时要注意。
  2. 企业员工提案表彰款,QC质量发表奖励款等,没有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
  税法规定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种名目奖金都应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就是说无论你计入应付职工薪酬核算也好,没计入也好,有的企业计入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中,都跑不了缴纳个税。
  3.企业长期盈利,向股东分配了利润,但没有提取三项基金。(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外商投资企业的三项基金或盈余公积的提取,更多地是一个法律、财务范畴的问题,而不是会计处理问题。对三项基金或盈余公积提取的会计处理必须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通过的相关决议为依据。因此,我们在审计中如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作出的关于三项基金或盈余公积提取的决议不符合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时,不能提出账务调整建议,但可以作为一项管理建议,提请被审计单位的相关权力机构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考虑该问题可能产生的影响,确保利润分配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考虑该事项对被审计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以及对我们所发表的审计意见的影响。
  通常情况下应当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作出决议后才能相应进行会计处理(因此通常体现在下一年度的股东权益变动表中);公司的章程是经过了商务部核准的有效的法律文件,如果公司章程直接规定了固定的提取比例的,可以在作为计提基数的净利润形成的当年即作出计提的会计处理。
  4.营改增之前的留底的17%的增值税不能在营改增以后抵扣6%的应税服务项目。
  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应税服务项目按6%交纳增值税,没有特定税率的抵扣规定,只要是进项税,不管税率是多少都可以用来抵扣。
  但是不可以用以前销售留底进项税进行抵扣今年的应税服务项目。现在发生的进项税都可以用以抵扣(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规定的除外)。
  只有企业再有了17%的增值税项目,如还有6%的应税服务项目,要按销项税额的比例将留底17%税额分配抵扣。
  5.代扣代缴的税金不能走费用,走了,要纳税调整。
  外资企业很多有支付本社的利息,技术使用费,技术支援费,技术指导费的代扣代缴的税金,将缴纳的支付本社的代扣代缴的所得税,以及营业税及附征计入了费用。由于本社是取得利息收入,技术使用费收入的实际纳税义务人,贵司只是扣缴义务人,因此代扣代缴的税金不得税前列支,注意年终纳税调整。
  6.企业的五险一金计提与缴纳出现差额,长期累积造成核对困难。
  由于计提和缴纳的时间差异,其中可能有变化,或是有漏计提的情况,造成相关科目余额不对,应当查找原因,核实。浏览账面,确定可能发生差异的时间,逐笔查实原始凭证。
  7.往来款项不实,造成费用成本计入不对。
  如有企业有大量的暂估款,暂估后,没有及时冲销,账龄过长等要提示企业尽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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