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在向事业一类单位支付的租金时,对方到税局代开发票,说他们由于无法刻制发票专用章,所以税局也无法代开发票,如果以对方出具的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收据可否作为报销和税前扣除的凭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纳税人发生的支出如取得合法凭证及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反之,则不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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