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农产品收购发票可以加计扣除吗?
根据最新税法规定: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准予加计扣除进项税额,即按13%抵扣进项税.
借:原材料-X原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领用时:
借:生产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农产品加计扣除)[加计扣除2%部分
贷:原材料-X原木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3%征收率的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不含增值税额)和11%扣除率(现在是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生产的是17%(现在是13%)的产品,可以加计扣除2%,仍然按照发票上的金额(不含税),即按照金额和13%(现在是11%)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用于生产17%税税率的货物,必须是分别核算的.纳税申报时,加计扣除按差额计算后得出进项税额填写,并在附表二第8a栏反映.

哪些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将外购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遭受非正常损失的,其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的货物或应税税劳务,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按企业的实际购进价格或结转的实际成本计算.
有的企业,如商业企业,由于其经营的货物品种繁多,企业往往把商品分成几个大类,按大类核算销售成本,大类中某项免税货物的实际成本无从查找,这样用于免税项目货物的进项税额也就无法准确计算.对类似问题,《实施细则》中专门做了规定,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的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进项税额
同样,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即使不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或"盈余公积"科目中核算,其进项税额,也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农产品收购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是可以加计扣除的,一般而言是按照百分之二进行加计扣除的,具体详细的内容需要大家仔细阅读上文了解更多的情况.学习完本篇文章后,相信大家对于"进项农产品收购发票可以加计扣除吗?"这个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了,如果大家后续遇到其他的会计问题可以继续到本网站进行提问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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