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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合一企业注销有涉税问题规定

2026-02-06 来源:快学会计网

导读:三证合一企业注销有涉税问题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以下简称482号文件)有明确规定。 根据482号文件,三证合一后,企业

三证合一企业注销有涉税问题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以下简称482号文件)有明确规定。
  
  根据482号文件,“三证合一”后,企业注销时有涉税疑点的,可以提供税务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根据这一规定,企业申报清税前可委托具备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审查其生产经营期间的纳税情况,出具《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报告》。企业办理注销清税申请时,附送税务中介机构涉税鉴证报告,以此作为企业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依据。待企业消除疑点或按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后,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
  
  在办理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时,对于能够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报告》,且报告内容显示纳税人近3年(税务登记时间未满3年的,从登记之日起计算)无少缴税款,或虽有少缴税款但纳税人已依法足额补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进行税款清算检查(或评估),由受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核准注销登记(正在查处的涉税违法违章案件的纳税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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