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减需要做账务处理吗?
1、会计准则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贷:其他收益
2、小企业会计准则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贷:营业外收入
"加计抵减"是此次增值税改革出台的新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所以要对计抵减额进行单独核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不同情形不同加计抵减,也就是说加计抵减不参与"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计算,这一点跟增值税差额抵减不一样.

加计抵减10%政策与加计抵减15%政策有什么不同?
1.适用行业的具体判断标准不同.加计抵减政策适用于四项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纳税人,加计抵减15%政策仅适用于生活服务纳税人.
尽管服务的具体范围均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不是按照统计局的分类标准执行),但前者按照四项服务合计数判断,后者仅按照生活服务一项判断.
2. 政策执行起始时点不同.加计抵减政策执行起始时点为2019年4月1日,加计抵减15%政策执行起始时点为2019年10月1日.
对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在2019年10月1日之前有效时段内符合条件的,仍然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并不受后续加计抵减15%政策的限制.需要注意竞合关系的处理:一是同时适用两项政策的竞合选择.
2019年10月1日后,纳税人当既有四项服务销售额并符合加计抵减政策,又有生活服务并符合加计抵减15%政策时,应可以按照择优原则享受加计抵减15%政策.二是与差额征税的竞合选择.如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差额征税,此时可以据实通过测算比较,按照有利于减低税收负担的原则选择适用相应的政策.
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也是需要做相关的账务处理,但是适用会计准则和小会计准则的会计分录是有不同的,本文也给大家详细讲解了.但是以此同时加计抵减是分为百分之十和百分之十五的,这两个政策适用行业和执行起始时点都不是不一样的,需要细分.以上就是小编就此问题整理的相关财务资料,以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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