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资源税改革顺利平稳,清费立税、从价计征、合理负担落到了实处,资源税费负担整体下降,企业减负明显,给企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红利,基本达到了预期目标。从长期来看,此举将促进海南省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一|2016年资源税改革的主要内容
2016年7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行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21种税源品目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实行从价计征,计税依据由原矿销售量调整为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氯化钠初级产品或金锭的销售额。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一)改革基本原则
此次资源税改革的作用机理主要在于通过清费立税、从价计征和合理纳税人负担等机制促进自然资源合理、集约利用,倒逼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供给侧”改革提供支持。
1.清费立税。清理各项收费、基金,是资源税全面改革的重要前提。改革方案要求取消对矿产品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将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相关收入适当平移至资源税。清理后,海南省对矿产资源费税合并,仅存在税收负担,避免了税费重复征收,减轻企业负担。
2.从价计征。建立和完善从价计征的税收自动调节机制,是资源税全面改革的核心任务。按照改革方案要求,海南省对主要资源品目实行从价计征。改革后,对难以取得交易价格的粘土、砂石等资源品目,按照有利于征管的原则,继续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3.合理负担。不增加企业总体负担,是资源税全面改革的基本底线。当前经济形势复杂,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海南省财税部门在测算、拟定和上报税率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当前资源行业的特殊形势和企业负担的历史情况,确保企业税费总体负担不增加。
(二)改革后的税率和税负变化
在改革框架的基础上,海南省财税部门结合海南地方实际合理确定各品目资源税率。除将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外,铁矿石、石灰石、石英砂、金矿、钛锆矿、高岭土和海盐等7个品目由原来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并按照改革税负平移的基本原则确定各品目税率。
除了钛锆矿属于稀缺性资源税率略微上调外,金矿、高岭土、海盐因遵循税费平移原则,从价计征后,企业负担不增加;水泥行业(使用石灰石)改革前平均税费负担率为18.17%,根据资源税改革税率幅度要求,石灰石税率不超过6%,加上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因素,从价计征后企业负担大幅下降;铁矿行业因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企业负担下降;粘土、其他石类以及河砂、海砂继续执行琼府办〔2015〕114号确定的从量计征方式和税率水平,但是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资源税改革后该类企业整体负担下降。总体而言,海南省资源税改革减轻了企业的负担,有利于企业经营向好发展。
(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
为鼓励利用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矿产品,海南省政府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在我省行政辖区内对自采自用低品位矿、废石、尾矿(以下简称“低废尾”)、废渣、废水、废气等物质中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促进纳税人提升矿产资源利用效率。虽然截至目前,海南省尚无纳税人享受该税收优惠,但随着时间推移以及资源开采设备及技术的更新升级,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纳税人从中获益,而政策本身也将引导纳税人提升自身生产能力,转变生产经营方式,在节能降耗、创新技术等方面下功夫,进一步降低税收负担。伴随着新技术和新设备的投入,2016年5月1日起实施的营改增固定资产进项抵扣政策将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负,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海南省资源税改革政策效应分析
资源税改革后,2016年8月-12月全省资源税共入库11,985万元,与2015年同期相比减收534万元,下降4.3%。从资源品目来看,收入占比较大的有砂石、矿泉水、铁矿、原油和石灰石等5个品目,共占海南省资源税收入的77%。
(一)资源税改革切实为纳税人减负
纳税人减负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分品目税负率普遍下降。7个从价计征品目中5个品目税费负担实现下降,1个持平,1个增加。以本期应纳税额除以销售额计算的本期税费负担与改革前税费负担相比,石灰石税费负担下降最大,下降幅度为12.17%,石英砂、高岭土、铁矿石和金矿均有不同程度下降,降幅分别为0.77%、0.48%、0.14%和0.04%,海盐税费负担基本持平。钛锆矿税费负担增加0.14%,因为该品目属于海南省的优势资源,原税费负担率过低,为体现资源真实价格,有效保护资源,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在测算确定税率时,适当提高了该品目的税率。
2.企业实际缴纳资源税税负率下降。从经济活动的微观主体来看,从事资源税7个从价计征品目资源开采销售的大部分企业负担率实现小幅下降,符合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改革精神和要求。
(二)资源税改革助力纳税人提升经营成效
资源税改革助力纳税人提升经营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合理的税制设置(从价计征)有助于增强企业竞争力。资源税从价计征使得资源税与矿产品价格呈正向变动关系,建立了税收与资源价格直接挂钩的调节机制,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的同时,更好体现了税收的自动调节功能。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后,当资源价格上涨、企业效益增加时,可以自动增加税收收入,抑制资源价格上涨过快和相关经济领域可能出现的过热;当资源市场低迷时,可以随着资源价格下降自动减少企业税收,减轻企业负担。当前铁矿石市场低迷,资源税改革的适时推行对减轻企业税负,增强市场竞争力起到积极的作用,为企业树立继续生产经营的信心。
二是合理的税制设置(从价计征)降低企业纳税成本。由于相关资源品目改为从价计征,应纳资源税额按销售收入乘税率计算,相对于原来不同等级适用不同税率分别计算,更简便更易操作。例如,海南矿业铁矿石改革前需分为六个等级分别适用税率计算资源税,海南山金矿业金矿石改革前分为7个等级分别适用税率计算资源税;改革后不论哪个等级的铁矿石和金矿石分别统一适用4%和3%的税率,大大降低了税收计算缴纳成本。
三是合理的税制设置(清费立税)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由于清费立税,企业直接向税务部门缴税,不再向国土等部门缴费,减少了企业应对部门,避免了多头跑路,节约了工作成本,减轻了企业工作负担。
四是流转税和行为税税制改革良性互动为企业减负。资源税改革税收优惠的设置有助于引导纳税人提升自身生产能力,转变生产经营方式,在节能降耗、创新技术等方面下功夫。同时,伴随着升级过程中新技术和新设备的投入,2016年5月1日起实施的营改增固定资产进项抵扣政策将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负,有助于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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