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原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现改制为股份制企业,但存在职工用1份股的现金置换为3份股的情况,我们的分录为:借记现金、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贷记股本。
请问:我们是否可以视同是资本溢价转增股本,不纳个人所得税?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中已经明确:“企业授予职工权益工具对职工进行激励或补偿,以换取职工提供的服务,实质上属于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所以你公司这种做法不属于资本溢价转增股本,而应该将其纳入职工薪酬管理,并按相关规定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会计处理:
①宣布配股时,借:管理费用-股份支付
贷:应付职工薪酬(奖励的2份股权公允价)
②行权时,借:现金(职工支付额)
应付职工薪酬(2份股权公允价)
贷:股本(3份股权面值)
资本公积(可倒挤)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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