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而有限合伙企业只是合伙企业的一种。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因此,作为合伙企业所得,无论是否分配,自然人合伙人皆负有缴纳个人所得税之义务。所以甲乙这种情况是要缴纳个税的。
回答1:
本人认为,由于被投资方分配时已经是税后,因此应该符合免税条件。虽然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管辖的范围,但是合伙人是分别纳税,从实质来看,应是税后利润。所以不存在交个税之说。
回答2: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该按照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08]65号)总结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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