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因此,除上述规定外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中抵扣。
生产工人用的手套属于劳动保护用品,不属于福利费开支范围,可以按规定抵扣,可记入“制造费用–劳动保护费”科目。
回答1:
劳保用品不属于员工福利范围,是可抵扣的。
回答2:
入制造费用,用于车间生产员工的劳保用品不属于福利费范围,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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