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税控专用设备和技术费用抵减税额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回答1:
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
回答2:
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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