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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存托凭证(CDR)发行方案逐渐成型

2026-02-04 来源:快学会计网

导读:关于中国存托凭证(CDR),人们已经探讨了好一阵子。不久前中国工商银行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主办的“2002年中国金融创新与中国存托凭证国际研讨会”再次炒热这一问
  关于中国存托凭证(CDR),人们已经探讨了好一阵子。不久前中国工商银行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主办的“2002年中国金融创新与中国存托凭证国际研讨会”再次炒热这一问题。
  据了解,自去年下半年起,工商银行、申银万国和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展了先期以香港红筹股上市公司为发行主体的研究,至今形成了包括CDR基本性质、发行结构、业务流程、信息披露、股东权利等内容的初步方案。
  专家们在此次研讨会上深入分析了国际上存托凭证业务的基本框架与发展经验,认真探讨CDR对国内资本市场国际化发展的重大意义,与会代表达成了三点共识:
  第一,中国证券市场需要金融创新产品来实现与国际接轨,日趋理性的中国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迫切需要可以在国际范围内分散投资风险的相关技术手段与金融产品,推出CDR顺应了发展的内在需要。
  第二,推出CDR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国内上市公司改善经营管理,利用境外公司国际化运作的示范效应,提高国内上市公司的规范化运作水平,促进内地证券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境外红筹股公司拓宽融资渠道,提高知名度和国际地位,吸引更多投资者投资于香港的证券市场,实现内地及香港证券市场的双赢局面。
  第三,CDR的推出可以丰富证券市场交易品种,利用由此产生的国内与国外证券市场之间的良性互动效应,有利于培育理性投资理念,提升国内证券公司和中介机构的国际化经营能力,从而推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进程。与会代表认为,工行、申银万国和上海实业设计的CDR发行方案已具有较大的可行性。
  不久前,上海证券公司研发中心和复旦大学企业研究所组成的课题组,对新浪、搜狐、网易和亚信四家公司进行了调研。结果发现,在NASDAQ上市的中国公司对发行国内存托凭证具有强烈的内在需求。但是该课题组也认为,NASDAQ中国公司在国内发行CDR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政策障碍。在我国外汇管制的情况下,发行CDR会导致基础证券和CDR出现两个市场、两种价格、两个市盈率。不过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曾表示,香港公司在内地发行中国存托证券基本无障碍,若有公司提出发行CDR申请,证监会将根据有关申请进行设计方案,并再与其他部门协调。越来越多的信息似乎在预示,CDR领出生证的日子正在一步一步地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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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存托凭证(又称预托凭证,即CDR),是相对于美国存托凭证(ADR)设计的金融新品种,是指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流通、代表境外有价证券的一种可转让凭证,通常由境内一家商业银行担任存托银行,负责CDR的签发和注销,其相应的境外公司的基础股票则存托于存托银行指定的托管银行。CDR的签发和注销对应境外公司基础股票的存托和释放。每一份CDR代表境外发行公司若干股基础股票,基础股票与发行公司在境外证券市场流通的普通股属同一类股票并同股同权。轮胎橡胶、氯碱化工、山东华能、中国电信等国内公司在美国发行过ADR。CDR既不同于A股,也不同于B股,而是经纪人将海外上市的公司股票存放于某托管机构后,在中国内地发行的代表这些股份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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