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间收取押金的税收风险及控制
(一)税收风险
租赁期间收取押金的税收风险主要体现在: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没有视同价外费用,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结果是漏税行为,将受到税务当局的处罚。
(二)税收风险控制
为了控制租赁期间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押金漏缴纳营业税的风险,必须依法缴纳营业税,今后,该笔押金退回时必须向当地税务局进行退税或抵税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 第十三条规定:“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属于营业税价外费用的范畴,是要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的,日后发生退还押金时,可以按上述文件规定从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例如,南京一家公司将一座闲置的办公楼出租给另一家公司,租金400万元,租赁合同约定期限为4年,每年收取租金100万元。同时约定承租公司在签约时要交付30万元的违约抵押金,在租赁合同期满后,如承租公司正常履约,那么该公司会悉数退还押金。而该企业将这笔违约抵押金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没有缴纳营业税。由于没有对30万元缴纳营业税,税务部门依法补缴了营业税15000元,滞纳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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