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账务处理
答:根据财税[2018]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包括自行建造)的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分两步,步骤如下:
1、购入时的分录:
借:固定资产-原值(不含税购买价值)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2、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时的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等成本费用科目(除残值外的购买价值)
贷:累计折旧

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
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的规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的,纳税人季度预缴时不履行备案手续,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填写相应栏目即完成备案.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账务处理只需要两步就可以完成,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不再分年度折旧,对企业来说这是利好政策,购买固定资产的投资性支出在当年就可以进行成本费用的抵扣,关注在线资讯,学习更多最新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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