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拿到国家专项资金后财务如何做账
企业收到的财政专项资金,做账方法,按2001年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财政专项资金的账务处理及会计科目规范:
1、实际收到专项拨款: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2、拨款项目完成,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按实际成本:
借:固定资产(或其它相关科目)
贷:有关科目
同时: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
3、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经批准
借:专项应付款
贷:有关科目
4、拨款结余上交:
借:专项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上级拨入专项资金需要交税吗?
上级拨入专项资金不需要交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取得的财政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财政性基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收取的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企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会计是个高风险的职业,因为要做帐,做账需要细心,有责任心,更要有道德素养和职业操守,不要为了个人私利损害了企业的利益.关于企业拿到国家专项资金后财务如何做账就为大家讲解到这里吧,其实做账有很多小技巧,懂得这些小技巧做账就非常轻松了. 关注本网,学习更多会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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