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票认证网上操作最晚什么时候
1、一般纳税人取得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也就是说,不受360日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的要求;
2、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即使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也可以按规定认定抵扣进项税额.
具体操作: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没有时间限制),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备注: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发票日期.
3、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2019年发票有哪些新出台的政策
1. 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调整了
自2019年第一季度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调整后的防伪措施印制.
取消光角变色圆环纤维、造纸防伪线等防伪措施;继续保留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2.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了
自2019年3月1日起,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3.纳税人通过网络、办税大厅自助机可一次申领发票数量增加了
自2019年3月起,A级纳税人可通过网络、办税服务大厅自助机一次申领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B级纳税人可通过网络、办税服务大厅自助机一次申领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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