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用库存商品如何做账
这个就是计入管理费用,应视同销售处理.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外购商品用于招待客户如何账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对此的解释为:"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影响会计利润)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货物购进时用途不确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进行抵扣)
或者: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货物购进时确定作为礼品,如外购烟、酒等,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不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

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基数
在纳税申报时,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首先需要确定扣除的计算基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即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销售(营业)收入包括:
1、主营业务收入:
(1)销售商品
(2)提供劳务
(3)让渡资产使用权
(4)建造合同;
2、其他业务收入:
(1)材料销售收入
(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3)包装物出租收入
(4)其他;
3、视同销售收入:
(1)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
(2)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
(3)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
因此企业计算年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上述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确定.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
招待用库存商品如何做账?用于招待的库存商品在会计处理上就是视同销售,一般借记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如果是外购商品的话处理情况就不一样,小编在上文给大家也做了分析,看完大家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继续和小编交流.

点击长按保存图片,微信识别
扫码立即领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