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样品做免税收入账务处理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3、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根据以上规定,出口免费样品视同销售应按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格确认所得计算所得税。
4、出口样品适用0税率,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只能开具INVIOCE形式发票. 并且对于发出样品,不符合会计准则收入确定条件,可以不确认收入 ,所以会计处理, 借:经营费用-样品 贷:库存商品
5、关注会计与税收的处理差异!

发出免税样品如何做会计分录
1.发出免税样品做:
借:销售费用:样品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2.结转成本做: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XX商品
以上就是出口样品做免税收入账务处理方法,大家都学会了吗?另外,小编还要特别提醒各位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最终在境外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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