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规定,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3号)第二条已作了明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设备和设施,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自用的按照从价计征,按照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出租的按照从租计征,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自用部分按房产原值*(自用面积/总面积)来作为计税房产原值。
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房产税。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你的房产原值计算需要算上房屋的面积的。
回答1:
可以按照自用的部分来计算房产原值,出租的那部分则按照租金收来计算房产税。
回答2:
自用部分采用从价计征方式计征房产税,出租部分采用从租计征方式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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