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1: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第二条规定:“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税目、税率的部分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6号)规定:“ 第二条,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
(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卤水)。
资源税申报表建议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8号)
仅供参考,详情还是建议咨询当地税务局。

点击长按保存图片,微信识别
扫码立即领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