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个体户,但现在接到通知要让我们复式记账,不是只有企业才这样做吗?为什么我也要建复式账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7号文件规定: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月度会计报表应当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出, 年度会计报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
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困此对于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也要按规定建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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