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房地产企业与客户未正式签订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之前所收取的定金,若用于抵顶房款,应在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
预售合同》时确认销售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收取的定金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同时也需要按预计的计税毛利计税所得税的。
回答1:
是的,要按计税毛利率预缴企业所得税,详细的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回答2:
需要的,是按照获得毛利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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