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一般纳税人’戳记。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三证合一”以后,税务登记证不用再盖盖‘一般纳税人’戳记。
回答1:
不用盖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作为依据。
回答2:
现在税务登记证不用加盖‘一般纳税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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