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自行开具的发票备注栏必须填写项目地址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回答1:
根据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必须在发票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及地址。
回答2: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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