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的规定: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暂行条例》出台后结合增值转型,对增值税发票的取得与抵扣做了部分修改与变动。现结合新出台的相关条款,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与抵扣做简要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二、相关法规解析:
1、一般纳税人购买材料、办公用品、固定资产、接受捐赠等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除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均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无法取得扣税凭证或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不能扣除。如取得的普通发票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能作为抵扣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关于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问题: 对纳税人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3、一般纳税人购买交纳消费税的小汽车等取得的增值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是不能从销项税中扣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一般纳税人因建造厂房、构筑物等不动产形成购买的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5、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做为抵扣的依据。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全面调整现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会计知识网http://www.2361.net)取消了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规定。一、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二、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取得合法增值税发票时在抵扣时注意问题:
1、抵扣期限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01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该文件已被国税函〔2009〕617号文废止)
《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开具的90日,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及时认证,并在认证的当月及时做帐务处理申报抵扣,。
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比对抵扣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三条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中规定:“(六) 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七)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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