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案例解析
财税【2014】75号文的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与财税【2015】106号文的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因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支出范围,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案例解析:
丙2014年2月1日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C仪器一台,不含税价为90万元。2014年7月1日,又购入专门用于研发的D设备一台,不含税价为200万元。C、D固定资产属于加计扣除固定资产的范围。企业会计核算上对于C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对于D固定资产按年数总和法计算折旧,使用年限为10年。丙公司购入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C、D固定资产,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已经报送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对C型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扣除,对D型固定资产采取年数总和法在所得税前扣除。该C、D固定资产业务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固定资产折旧优惠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所以,C、D固定资产2014年会计和税法计提折旧的口径一致,均为104.39万元[90+200×95%×10÷55÷12×5]。对此,丙公司2014年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在201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2.20万元(104.3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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