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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补偿金是否应交个人所得税

2026-02-07 来源:快学会计网

导读:企业员工受解雇等原因离职时,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应由所在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劳动法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

 企业员工受解雇等原因离职时,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应由所在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劳动法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作为个人取得相关离职补偿金后,是否应交个人所得税,又如何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 文件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77号规定:一、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法:以超过上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收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者,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予以扣除。
  例:赵先生系北京市某外企员工,已在该公司工作4年,2009年6月因公司经营不景气,赵先生被裁员,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60000元。
  分析:从北京统计局等相关部门获知,北京地区2008年职工平均工资为44715元,在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内即44715×3=134145(元)以内可以免征个税,超过部分除以王先生的工作年限4年,以“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税。
  应交个税计算公式为:{[(经济补偿金总收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个人所得税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
  计算过程为:
  (160000-44715×3)÷4-2000=4463.75(元)
  4463.75×15%-125=544.56元。
  则赵先生因取得退职补偿应交纳544.65元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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