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源, 庞燕英)
一会计师事务所为一家公司开展了近一年的审计工作,本来应拿到的审计费用13万元却被拖欠了有两年多,在多次发出律师函无果的情况下,该会计师事务所将该家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北京高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诉中国交通物资总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中国交通物资总公司于2001年与原告签订《清产核资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要求全面及时履行了该合同,对被告的下属分公司中国交通物资华南公司和中国交通物资西南公司进行了清产核资,但被告以上述分公司已变更为由不支付原告清产核资审计及财务费用13万元,故要求被告支付该笔费用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诉讼请求中所提到的中国交通物资华南公司和中国交通物资西南公司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故原告应直接去起诉该两家公司。另外原告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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