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进项税何时抵扣
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时应当预交增值税,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在预交增值税的同时,按照预交的增值税相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如果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企业取得进项税额,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再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房地产企业进项税在预缴增值税时,不可以抵扣.
1、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时应当1预交增值税,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如果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企业取得进项税额,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2018年5月1日起为内10%)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再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抵减当期应缴增值税吗?
抵减预缴税款不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限制,当期预缴的税款可以抵减当期及以后各期的应纳增值税税款.
依据是:
1.增值税是以整个纳税人为纳税主体进行税款抵扣、应纳税额计算的,既然是减除预缴税额就应当允许全部减除,如果按项目减除,那么同一企业的进项税额是不是也应按不同项目抵扣.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中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后,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并没有明确是抵减该项目的预缴税款,那么抵减全公司的预缴税款也是没在问题的.
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就认为,提供建筑服务和房地产开发的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应纳税款.应纳税款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形成的应纳税款.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C三个项目,其中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B、C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7年7月,三个项目分别收到不含税销售价款1亿元,分别预缴增值税300万元,共预缴增值税900万元.2017年8月,B项目达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月计算出应纳税额为1000万元,此时抵减全部预缴增值税后,应当补缴增值税1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栏次,填报1000万元,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填报1000万元,第28行"分次预缴税额"填报900万元,第34行"本期应补(退)税额"填报100万元.
按照河北省国税局的这个解答,A项目和C项目虽然没有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是其预缴的增值税也可以用于抵减B项目已经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情况下计算出来的应交增值税款.换句话说,河北省国税局认为在增值税政策中并不要求A项目和C项目在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后才可以抵减其预缴的税款.
房地产进项税何时抵扣?从文中的分析可以知道在进行预交税费的时候是不能抵扣的,只有在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进行抵扣才可以.此外文中还对预缴增值税的一些细节进行了分析,希望你都能够仔细阅读,理解透其中的操作规则,在之后的工作中自如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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