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票销售货物能不开清单吗?
增值税专票最多可以开具八行的销售货物明细.如果商品种类很多,又要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一张发票是满足不了需要的,这时候就必须需要同时开具销售货物清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也就是现在的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所以,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清单,必须从开票软件里面开具,不能使用自制的清单打印.

哪些行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而《实施细则规定》第三十三条是专门对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纳税义务时间作出的规定,按税法规定发生纳税义务不一定都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新规定中涉及到的第8项"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和第11项"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内容按增值税法规的相关规定,只发生纳税义务,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4.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
5.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6.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7.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
8.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9.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10.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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