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可否加计扣除
物流公司可以加计扣除,《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规定,能够进行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必须是“直接的”或“专门的”费用或设备折 旧。差旅费不是直接用于研发的费用,故不可以进行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申报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申请条件
(一)企业已到税务机关申请2014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
(二)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存在异议,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备案通知书》;
(三)申请鉴定的项目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规定的范围。
资料:
(一)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备案通知书(税务部门出具);
(二)登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在线办事栏目加计扣除系统中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或立项报告;
(七)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鉴证报告(专项审计报告);
(八)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九)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十)其他证明材料,如知识产权证书或申报文件、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检测报告等。
加计扣除申请流程
一、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研发项目立项资料。可进行网上报送或者前往大厅备案。
二、报送的资料内容包括:
1、《上海市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按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四类分别填报,表式可以从上海财税网站www.csj.sh.gov.cn“网上办事”栏目内下载);
2、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应规定参与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费用结算、承担、分摊等方法,研究成果或收益的处理方法,受托方或合作方或成员单位的税务登记号、企业名称、详细地址、征管税务局等内容)
三、有鉴定需要的企业可请政府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
四、企业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应按研发项目分类,将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情况归集表》等相关附表中,并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同时报送: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委托研发项目受托方提供的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3、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费用分摊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4、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5、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附表。
物流公司可否加计扣除?40号公告多处强调,研发活动与生产经营等非研发活动共同发生的费用,需要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等非研发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在填报A107012表时,将应分配计入研发费用的部分填入相应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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