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销返利的会计处理
平销返利不同于一般的销售模式,这种行为容易造成偷漏税情况,造成地区间增值税收入的不正常流转,不利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当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还应注意,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售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那么,平销返利行为其实本质上属于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的折扣性质.因此,平销返利是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来说实务中存在两种方法来处理平销返利情况:
(1)由供货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货方可以冲减销项税额,商业企业冲减进项税额.
(2)按照惯例收款方应该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毕竟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了返还收入,所以也可以由商业企业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商业企业冲减进项税额,供货方不得冲减销项税额.

平销返利的财务及税务的相关规定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
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举例来说:A企业从其供货商B处以100元/台的价格购入一批商品,并与B约定:A以100元/台的价格对外销售该商品,每销售一台可向B收取利润返还10元.
相关增值税处理方法如下:
商场每台商品的增值税销项税:100/(1+17%)×17%=14.53元
商场每台商品的增值税进项税:14.53-10/(1+17%)×17%=13.08元
商场每台商品需缴纳的增值税为:14.53-13.08=1.45元
由此可知,实际上商场平销返利行为实际上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额,也就是返利部分冲减的进项税金,遇到相关计算时,可以适当的简化计算.
会计处理 征收增值税而非营业税
企业取得的返利,与销售数量有关,因此无论是收到货币性资产还是实物资产,均应于收到当期冲减当期进项税金.会计处理:
1. 收到返利时:
借: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如果收到的是货物,并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袁,应同时作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 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平销返利的会计处理?对于购买方来说,不管怎样,都要按照平销返利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对于销售方来说,如果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冲减增值税销项税额,类似于销售折让.如果是商业企业开具了普通发票,那么供货企业是不得冲减销项税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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