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合同有走账怎么认定虚开
有过账有销售合同但是有发生实际的货物或者劳务销售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反之就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根据以上规定,不同时符合上面的三个条件,仅仅只有合同与款项往来记录,仍然可认定为虚开.

虚开发票的后果是什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虚开普通发票,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普通发票用于企业虚列成本,造成利润减少,少缴企业所得税.
如纳税单位和个人为了达到偷逃税收的目的,在开具发票时采取"大头小尾" 的手法,即发票联金额大而存根联金额小; 购货人为了捞取好处而向单位多报销,销货单位为了拉业务,在开具发票时采取"小头大尾" 或者上假下真的手法,即存根联真实地反映商品交易的真实情况,而发票联根据购货人的需要虚开.按照流转额 (销售收入)计算缴纳的税收,纳税人少开发票金额,匿报收入就少缴了产品税、增值税等; 同时,销售收入的减少也直接影响计税利润而少缴了所得税.
税法规定,对利用发票弄虚作假偷逃税收的行为,税务机关除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处以一定的罚款外,还应照章补缴所偷逃的税款,并处以5倍以下的罚款.
有合同有走账怎么认定虚开?有合同有走账,这只是满足了不属于虚开发票的两个条件,是否是虚开发票还需要看是否发生了实际的销售行为.如果没有发生,一样是可以认定为虚开发票的哦!虚开发票的后果是很严重的,大家千万不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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