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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雇员律师办案支出费用扣除方式以及是否提

2025-12-25 来源:快学会计网

导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的规定: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的规定: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目前未规定该30%部分需要提供相应的费用凭证。企业根据文件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

其它1个回答:

回答1:

雇员律师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合伙人律师(即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不适用上述关于雇员律师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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