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上的留抵税额比申报表的累计数多,分录如何调整
增值税申报的留抵数与帐面不一致,发生这样的状况是有但不是随意调整的,要查明原因,作适当调整,如果只是盲目的按照申报表调了,也可能引来麻烦,调帐是有原因的,不然税务会问个没完,不管是什么样的可以抵扣的发票,认证和会计核算都是一致的,运费发票也是一样,会计核算时也是按需分配7%作抵扣,要说有差异的话,也只能是四舍五入的问题,不会有大的差异,所以,在这里求招我感觉不如自己费些时间,用你认为发生差错的时间段内,将每一张抵扣凭证,跟你会计上的核对,找出问题,合理改正,也避免以后再出现同样的问题.
关于实际抵扣、账上计入费用或者原材料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011年的费用、原材料,现在应当已经转化为此科目了)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关于留抵税额申报有什么政策法规调整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以下简称《公告》)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有关申报口径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称"申报表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和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停止使用,不再填报数据.
二、《公告》发布前,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中有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将余额一次性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
三、《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账上的留抵税额比申报表的累计数多,分录如何调整?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上述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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