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讯 近日,证监会宁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宁夏科捷锂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王永发、姚勇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5号和《对宁夏科捷锂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6号两份行政处罚书,宁夏科捷锂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相关方存在债权债务为由,将应付给关联方及第三方的货款、工程款等合计2000万元直接转给公司实际控制人,但是账务处理中使用了伪造的银行进账单进行入账。
公告称,2014年9月,宁夏科捷锂电池以相关方存在债权债务为由,将应付给关联方及第三方的货款、工程款等合计2000万元直接转给公司实际控制人,但是账务处理中使用了伪造的银行进账单进行入账。
宁夏证监局认为,宁夏科捷锂电池及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王永发,时任公司副总经理姚勇,未对上述伪造银行进账单行为进行核查及改正,未勤勉尽责,应负主要责任,决定对上述人员予以警示,并计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对宁夏科捷锂电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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