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和外经贸部负责人近日就《实施条例》的修改情况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据悉,这次对《实施条例》的修改,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 一是,依据九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改决定,对《实施条例》相关条款作了修改,主要是:删去《实施条例》中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口实绩要求、限制内销和外汇资金收支安排的规定,删去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及其备案要求的规定,删去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尽先在中国采购的规定,删去要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保持外汇收支平衡的规定。 二是,对《实施条例》中与WTO规则和我对外承诺不一致的条款作了修改,主要是:删去《实施条例》中对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工业产权等实行国产替代和要求出口实绩的规定;按照我对外承诺,规定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三是,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明显不一致的条款作了修改,主要是:与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对《实施条例》中关于工商登记、土地使用权取得和转让、减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合营期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清算的规定,作了修改;根据公司法、会计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实施条例》中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得减少注册资本的规定、关于以外币计账及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的规定、关于实施条例解释权的规定,作了修改。 四是,适应改革和发展的新情况,对某些明显不适宜的规定作了修改,主要是:根据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要求,删去《实施条例》中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主管部门的规定;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删去《实施条例》中关于外国投资者寻求合作对象途径的规定、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基本建设计划和基本建设资金的规定、关于物资供应的规定、关于产品销售渠道的规定;根据外汇、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后的新情况,对《实施条例》中关于外汇牌价的规定、关于开户和外汇收支管理的规定、关于贷款的规定、关于资金汇出的规定,作了修改;按照价格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企业依法享有自行确定产品价格的权利,据此删去《实施条例》中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价格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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