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讯 深圳交易所发布《关于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包括财务总监在内的多名高管被谴责。
公告称,经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4月20日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污染及当地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不力问题专项督察情况》的通报,通报指出辉丰股份环境违法问题严重。辉丰股份于2018年4月20日披露收到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2018〕7号),对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罚款148万元,其中特别提到:“公司2015、2016年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雨水管沟输送高浓度生产废水,4、6号危废仓库门口堆放有危险废物,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辉丰股份在2018年4月24日回复本所关注函中披露,2016年7月28日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出具大环罚字〔2016〕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存在部分危废及中间体露天堆放、未入库的危废未进行网上申报,合计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辉丰股份在2016年定期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第十八项“社会责任情况”中的披露内容与上述环保违规事项和公司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违规事实不相符,存在披露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问题。
深交所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董事长兼总经理仲汉根,董事兼副总经理陈晓东,董事兼副总经理季自华,董事姜正霞、张建国、李萍,监事卞祥、季红进,副总经理奚圣虎、金文戈、陈健,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杨进华,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孙永良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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