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为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保证外汇资金合理、有序流动,促进利用外资工作的健康发展,日前,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就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中涉及外方出资的审验程序及外资外汇登记有关问题进行规范,并对注册会计师提出具体要求。 通知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外商投资企业验资业务时,除实施规定的审验程序外,还
为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保证外汇资金合理、有序流动,促进利用外资工作的健康发展,日前,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就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中涉及外方出资的审验程序及外资外汇登记有关问题进行规范,并对注册会计师提出具体要求。 通知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外商投资企业验资业务时,除实施规定的审验程序外,还应采用以下方法验证:首先,外方出资者以外币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证,以确定外币是否汇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金账户,并向该账户开户银行函证。此外,有下列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企业提供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原件;外方出资者以其来源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净利润和因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货币资金在境内再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已登记外债和应付股利转增资本的;外方出资者减少出资的;国家规定的其他出资方式须经外汇局核准的。其次,外方出资者以实物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进口货物报关单,检查实物是否来源于境外。通知规定,如果外汇局在回函中注明附送文件存在虚假、违规等情况,注册会计师不得出具验资报告。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外汇局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验资工作和企业外汇登记工作的管理。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反执业准则和有关规定,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企业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该通知将于2002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