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详情

首页  >  实操培训  > 资讯详情

江苏8月底前开展房产税土地税税源普查

2026-01-11 来源:快学会计网

导读:为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征管,经研究江苏省地税局决定,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12年8月31日止,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 江苏地税明确,自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所有用于经营性的房产和土地,其房屋产权所有人、房产出租或承租人、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实际使用人,进行自查。依法填报《房产税税源(变更)登记表》、《土地

为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征管,经研究江苏省地税局决定,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12年8月31日止,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

江苏地税明确,自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所有用于经营性的房产和土地,其房屋产权所有人、房产出租或承租人、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实际使用人,进行自查。依法填报《房产税税源(变更)登记表》、《土地使用税税源(变更)登记表》,并于2012年5月31日前报送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有房产、土地纳税人、无租使用房产纳税人、租用集体建设用地纳税人还需同时附报房产证、土地证、租赁协议、记载房产原值帐簿、房屋租赁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自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地方税务机关将对辖区内所有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进行核查。

在自查阶段,对纳税人自查出的问题,按规定补缴税款;在核查阶段,对地方税务机关检查出的问题,按规定补缴税款、课征滞纳金、视其情节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举报纳税人偷逃税款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查实后,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相关法规链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的通告

相关资讯
商誉需要计提减值吗
供应商不重开发票,购买方应该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关键审计事项强调事项段可以出现保留意见和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吗
供热公司企业交税种都有什么
商票贴现息应该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点击长按保存图片,微信识别

扫码立即领取资料

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