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向往来单位借款有何手续?税法是否允许?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4号)的规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所以,对于往来单位的借款利息在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是准予扣除的。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有双方签定的借款协议、收到借款本金的银行进账单、支付利息时的银行付款单、对方为收取利息到地税机关代开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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