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详情

首页  >  实操培训  > 资讯详情

未售商品房是否须交纳土地使用税?

2026-01-19 来源:快学会计网

导读:【问】:国税发[2003]89号文件中第(四)款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在企业无上述情况

  【问】:国税发[2003]89号文件中第(四)款“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在企业无上述情况(无出租、出借)的未售商品房是否须交纳土地使用税?

  【答】:按照国税函发[1998]669号和国税发[2003]89号的规定,“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土地使用者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土地使用金,只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内,都应依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未销售、未自用、出租、出借的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相关资讯
物流业的扣除凭证有哪些呢
未取得发票的工程款可计入计税成本处理吗
维修基金在清算时可否计入开发成本呢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哪些资料
屠宰税的会计核算步骤是什么

点击长按保存图片,微信识别

扫码立即领取资料

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