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否应当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一般情况下,外地分支机构可能需要单独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本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以与总机构一并纳税。
回答1:
是否独立缴纳增值税,取决于设立地点、是否独立核算等因素。
回答2: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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