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的增值税进项分次抵扣,那自建的构成不动产的材料等的增值税进项也得分次抵扣,那什么时候第60%,什么时候抵40%,第13个月如何算起?
购入材料,用于新建不动产的,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回答1:
打个比方,2018年1月10日购入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10000元,计入2018年1月份抵扣进项税额6000元,计入2019年1月份抵扣进项税额4000元。
回答2: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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