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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业务新规出台

2026-01-30 来源:快学会计网

导读:为改进金融服务,加强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防范支付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加强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银行必须符合准
  为改进金融服务,加强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防范支付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加强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银行必须符合准入条件,并按规定实行总量控制。
  《通知》说,各银行需要开办承兑汇票业务的,必须符合《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比照《银行汇票准入、退出管理规定》中第三条的银行汇票业务的准入条件。其中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的资产质量、流动性等主要资产负债指标必须符合规定(其中短期资产流动性比例达到25%以上,各项贷款与各项存款之比不超过75%,拆入资金比例不超过4%),并按时足额缴纳存款准备金,超额准备金(备付金)比例不低于3%。
  《通知》指出,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其分支机构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由其总行批准,并就开办业务品种及其属性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不得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经批准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建立授权授信制度,进一步完善承兑授权管理,明确承兑汇票业务的受理条件、程序;承兑银行要按照信贷原则要求承兑申请人提供承兑担保,对承兑申请人申请的承兑额度必须纳入统一授信额度的范围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行总量控制,其承兑总量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各项存款余额的5%;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开户单位需要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通过其县(市)联社办理。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机构如严重违规,中国人民银行将取消其承兑商业汇票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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