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纳税人发票领用早知道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您发放发票.您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5月1日起,如您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您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2016年5月1日以前,如果您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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