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国地税合并以后,全面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问题,2018年6月国地税新征管体制后,说是各省国税监制的发票将停用,再次之前取得的这类发票,要抓紧时间入账!我就是不理解,到底是哪些发票?具体都有哪些?
按照 “税总发〔2018〕6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相关要求,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这是指普通发票。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与省以下国税地税合并无关(总局层面原本就是一家)。就是由原先的“某某省国家税务局监制”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某某省税务局监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当然了,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取得发票、及时入账本为应有之义。
回答1:
每个地方税务局的管理员会通知的,到时候你留意就行了。
回答2:
2018年12月31日只有是国家税务总局某某省税务局监制这样的发票是继续可以使用的,之前的发票需要缴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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